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09-01
中潜股份(300526)8月31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予数额不等的罚款。
在此之前的2020年10月20日晚间,中潜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调查字 2013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中潜股份8月31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包括: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9月1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从中潜股份虚假陈述案看,与旧《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明显大幅提升。”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中潜股份(300526)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中潜股份(300526)股票,并在2020年10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潜股份(30052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据介绍,投资者欲向中潜股份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中潜股份(300526)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以及联系方式。
截至9月1日收盘时止,中潜股份报于27.69元,上涨0.94元,涨幅为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