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凤凰江苏2023-05-26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时任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以便自己的限售股出货。
受托人控制35个账户,对新美星股价进行了拉抬。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后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约4784万元。
相关人士辩称,此举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没有操纵市场的动机。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交易是正当投资,不存在合谋操纵。证监会认定此举是操纵股价,并非委托理财。对此案,证监会没收了违法所得约4800万元,并罚款约4800万元。
提供3200万保证金进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提供资金3200万元,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参与主体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间,主要由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据悉,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上述3人共控制了35个证券账户,交易新美星。
股价大涨60%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
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
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约4784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