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网2021-07-05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罗茂林)7月5日,深交所官网披露《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何云涛的监管函》。监管函显示,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5%的股东,何云涛及其一致行动人何德平、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三者共同的持股比例由66.00%降至60.89%。其中,何云涛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92万股新美星股份,占新美星总股本的2.00%。至此,何云涛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新美星股份比例累计变动已达5%。监管函认为,何云涛彼时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买卖新美星股份,因而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