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6-06-01
2026年5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所”)及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晓龙、刘鑫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江苏证监局披露,其在对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检查中发现,中天运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首先,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这一环节的缺失,可能导致审计团队无法有效识别和评估该循环中潜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影响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未对审计获取的矛盾证据、某项目无入库出库资料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职业怀疑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矛盾证据及异常情况未能保持应有的警觉和审慎,可能导致审计结论出现偏差。
再者,对于未回函的情况,未执行替代程序。函证作为审计中获取外部证据的重要手段,在未收到回函时,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是确保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必要措施,该程序的缺失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质量。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天运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陈晓龙、刘鑫康作为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了上述警示函的决定。
公告显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中天运所及陈晓龙、刘鑫康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