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格隆汇2021-08-05
格隆汇8月5日丨温氏股份(300498.SZ)公布,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温鹏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6 号),警示函内容如下:
温鹏程:
经查,你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万股,你未按规定在减持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