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6-18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万元到1,0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万元到50万元。2024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0万元到-7,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754万元到-8,254万元。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2.74万元。
你公司未能恰当识别合同单项履约义务,导致《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