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1-03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张舒:
经查,2021年3月11日,你公司为关联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向北京鑫乐诚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为天津茂联全资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与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提供4500万元的履约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等相应报告中如实披露该担保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刘泽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安排签署相关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了为浙江盈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会议,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