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陈盛花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5号)。2017年12月16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300475.SZ)披露《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陈盛花、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51%。
陈盛花与广州启帆承诺,2018年-2020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陈盛花和广州启帆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帆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年3月31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陈盛花和广州启帆应在2021年4月29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2935.01万元,其中陈盛花应补偿500万元。
2021年4月30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香农芯创未收到陈盛花的补偿。截至监管函出具之日,陈盛花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陈盛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陈盛花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香农芯创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批发业,于1998年9月16日成立。2015年6月10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475。香农芯创2021年半年报显示,聚隆启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1%。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盛花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5号
陈盛花:
2017年12月16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你、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51%。你与广州启帆承诺,2018年-2020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你和广州启帆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且你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帆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年3月31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你和广州启帆应在2021年4月29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2,935.01万元,其中你应补偿500万元。
2021年4月30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香农芯创未收到你的补偿。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你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