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6-24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
你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披露业绩预告后,因公司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发生大额销售退回事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经查,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致使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庆东、总经理许小菊、时任财务总监王文之、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