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9-23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识别该关联关系,未在2018、2019及2020年报中准确披露该关联关系。2018年以来,截至2021年5月,你公司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2018年9267万元,2019年951.24万元,2021年1.08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30%、0.58%、5.19%。上述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直至2021年8月5日,你公司才对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完成补充审议及披露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