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太安堂(*ST太安(维权),002433)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截至该处罚结论,太安堂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被证监会查清,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19年4月10日到2023年9月16日之间买入太安堂股票,并且在2023年9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9年4月10日到2022年8月26日之间买入太安堂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ST太安维权入口)
除了太安堂股票索赔案,2023年12月27日,浩丰科技(维权)(300419)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买入浩丰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初步准备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