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DN德能知识产权2022-06-14
近日,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8404251号
“”商标、第22539281号“”商标、第23249963号“”
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经过我司维权干预,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成功维护了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
01案情简介
申请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注册登记,是一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开办、湖南广播电视台控股经营的现代家庭购物企业。目前是湖南省唯一一家上市家庭购物公司,是国内新一代家庭购物行业的领军者,其运营的“快乐购”电视购物频道、快乐购商城等平台为全国观众所熟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若共存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而,2019年10月,我司在申请人的委托下,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02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1.申请人作为一个全国知名的电视购物企业,其运营的“快乐购”购物频道、快乐购商城等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全国观众所熟知,“快乐购”属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并于2015年6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争议商标在字形、商标含义等方面与引证商标2-4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的服务类目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若共存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是2015年11月20日,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注册日期是2007年1月11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争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即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03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18404251号“”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快乐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时尚营销”等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针对第22539281号“”商标、第23249963号“”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快乐购”,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04最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争议商标“”
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第22539281号“”商标、第23249963号“”商标皆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