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8-26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1号)显示,2022年8月14日,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300406.SZ)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显示,2022年7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下使用募集资金7975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直至8月14日才补充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6.3.7条规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2022年8月14日晚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显示,经证监会批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39.0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9亿元。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68.15万元后(不包含承销保荐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58.09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6日将人民币11.29亿元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审验,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评估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1.15万元,加上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评估费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4.7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7亿元。本次募投项目如下:
截至2022年7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47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规定: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7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1号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显示,2022年7月,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你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下使用募集资金79,75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直至8月14日才补充履行上述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6.3.7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