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30
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6,600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新亿复牌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新亿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新亿股票6,600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新亿股票的100%。
你公司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规范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