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4号)。经核查,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来股份”,300393.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2月,中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用于“年产1.5GW N型单晶双面TOPCon电池项目”,资金到账日为2019年3月1日。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其中5亿元资金用途变更为“N型双面高效电池配套2GW组件项目”(以下简称“2GW项目”)和“高效电池关键技术研发项目”。2020年6月5日,中来股份以10062.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2GW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4日,中来股份将相关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中来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金额共计2亿元,中来股份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并于4月30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中来股份多次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除2020年8月26日赎回1840万元基金产品及对应盈利143.52万元外,其他赎回申请均未成功,期间部分产品净值已触及止损线。中来股份未结合产品的净值变化及赎回进展及时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理财产品于2020年底发生重大亏损,并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中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2.8条和《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8.4.4条的规定。请中来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来股份成立于2008年,集团总部位于江苏常熟。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393),是A股独树一帜最早以光伏背板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林建伟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16.58%。
2020年8月27日,中来股份发布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0062.75万元。
2020年4月27日,中来股份发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公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先后分四笔进行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总额共计2亿元。公司经办人员在进行上述委托理财时,未及时提请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4.4条规定。
公司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先后分四笔进行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向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认购了3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6000万元,合计认购总额为20000万元。
公司已向上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提出了私募基金赎回申请,对公司投资的上述基金份额进行全部赎回,公司对赎回情况将及时披露。
2021年1月11日,中来股份发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2020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金额1983.52万元,对应认购款项1840万元及盈利143.52万元。2020年11月7日,公司再次以邮件方式向基金管理人递交了公司所持剩余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同时以快递寄出原件,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1月9日签收。2020年11月12日,公司再次派联络人赴深圳进行现场交流,但是基金管理人以净值处于回升阶段或将有序退出为由,最终未按照公司要求落实赎回事宜。
2021年1月4日午后,基金管理人以微信方式向公司联络人发送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基金净值表。公司联络人此后查看了前述基金净值表,根据表格显示,2020年12月31日四个基金净值较2020年11月30日均有急剧下降,基金产品于2020年12月当月亏损1.587亿元,较2020年11月亏损幅度为97.18%。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8.4.4条规定: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4号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2月,你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00000万元用于“年产 1.5GW N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资金到账日为2019年3月1日。2020 年 4月24日,你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其中50000万元资金用途变更为“N型双面高效电池配套 2GW 组件项目”(以下简称“2GW项目”)和“高效电池关键技术研发项目”。2020年6月5日,你公司以10062.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2GW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超过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4日,你公司将相关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金额共计20000万元,你公司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并于4月30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你公司多次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除2020年8月26日赎回1840万元基金产品及对应盈利143.52万元外,其他赎回申请均未成功,期间部分产品净值已触及止损线。你公司未结合产品的净值变化及赎回进展及时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理财产品于2020年底发生重大亏损,并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2.8条和《创业板股票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8.4.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