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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团队AI大模型被“套壳” ,开源软件知识产权如何保护?飞天诚信:与最高法不谋而合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6-12  飞天诚信内幕信息

来源 :飞天诚信2024-06-12

  近日,“斯坦福 AI 团队‘套壳’清华系开源大模型被实锤”的新闻传得沸沸扬扬。如果使用了开源软件但不遵守相应的开源协议,将会面临何种法律责任?2021年,国内首起与开源协议(GPL)相关的侵权案件宣判,被告被判罚 50 万元。而在全球范围内,与GPL协议相关的首起案件在2005年。这起案件的判决填补了国内开源法律实践的空白。

  在这起案件中,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发行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软件已于 2013 年取得国家版权局“OfficeTen1800 系统软件(V1.8)”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是以开源软件OpenWRT(采用 GPLv2开源许可协议)为基础经二次开发形成的衍生软件,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 OpenWRT 系源代码进行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涉案软件底层系统(以下简称底层系统软件),另一部分则是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形成的上层功能软件(以下简称上层功能软件)。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网络公司基于 GPLv2 协议提出了不侵权抗辩。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声称,其在底层系统软件与上层功能软件之间采用套接字(socket)与命令行(command line)等技术手段建立了隔离层,且二者之间通信内容不涉及内部数据结构信息,由此使得上层功能软件构成 GPLv2 协议项下“独立且分离的”的程序。苏州中院认定侵权成立,据此判令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关联网络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研发的名称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投入了大量成本,涉案软件具有独创性且可以复制,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依法应当获得保护。他人未经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修改、发行涉案软件,否则将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法庭依在案证据认定关联网络公司在开发被诉软件过程中复制并修改了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软件的源代码;认定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软件的行为。认定该复制、修改、发行行为均未经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软件著作权。

  对双方争议的、也是软件开发者普遍关心的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权利边界问题、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侵害软件著作权之间法律关系问题等,二审判决予以旗帜鲜明的正面回应:“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 GPLv2 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 GPLv2 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 GPLv2 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但需指出,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涉案软件权利人部分诉请,并不表明该权利人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开源协议是全世界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我国计算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本案也确认了 GPLv2 这一国际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并未否认有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司法理念完全符合我国鼓励计算机软件开源社区建设的政策导向,很好地平衡了软件开源社区建设和保护软件开发者权益这两方面的利益。

  飞天诚信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在《喜迎世界知识产权日|浅谈开源软件的专利申请》中,飞天诚信提出,软件开发人员基于开源软件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软件代码应用于实际产品中,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则应对修改后的软件代码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及时申请专利,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修改后的软件代码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在遭遇侵权时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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