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IPO上市号2025-09-13
*ST东通案:财务造假严惩之外,刑法追责需及时亮剑
2025年9月,证监会对*ST东通(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作出的2.29亿元天价罚单,以及对7名责任人合计440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然而,相较于行政追责的迅速落地,该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追究更需及时介入,唯有“行政重罚+刑事严惩”双管齐下,才能彻底击碎财务造假者的侥幸心理,筑牢资本市场法治防线。
一、案件刑事风险明确,刑法介入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从违法事实来看,*ST东通的行为已明显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其一,2019-2022年连续四年通过子公司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最高占比达219.43%,且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编造虚假募集文件,若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虚增利润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误导投资者范围广”的情节,已符合该罪“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二,欺诈发行股票行为若查证属实,还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该案中2.2亿元募集资金对应的虚假披露行为,已满足“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等追诉条件。
证监会在处罚公告中明确提及“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移送公安机关”,这为刑法介入提供了清晰的前置依据。但实践中,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效率直接影响追责效果,若衔接滞后,可能出现证据固定不及时、涉案人员转移资产等问题,削弱刑事追责的震慑力与惩戒力。
二、刑法追责及时介入,是遏制造假的“最后一道关键防线”
行政罚款虽能让违法主体付出经济代价,但对“不怕罚、就怕抓”的重大违法者而言,刑事处罚的“剥夺自由+财产附加刑”组合,才是真正的“杀手锏”。此前资本市场多起财务造假案中,正是因刑法及时介入,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才形成了“造假即入刑”的强烈震慑——如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因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让其个人付出自由代价,更让整个市场看到“造假无侥幸”的法律底线。
对*ST东通案而言,刑法及时介入具有三重关键意义:一是通过刑事侦查进一步深挖违法链条,查清是否存在“内外勾结造假”“中介机构协同造假”等未被行政调查覆盖的情节,避免追责“漏网之鱼”;二是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控制关键责任人,防止其销毁证据、串供或转移违法所得,保障后续追赃挽损工作,为受损投资者索赔提供支撑;三是向市场传递“行政追责不替代刑事追责”的信号,打破部分企业“大不了交罚款”的错误认知,从根源上遏制财务造假的冲动。
三、推动刑法及时介入,需打通“行政-刑事”衔接堵点
要实现刑法对*ST东通这类重大违法案件的及时介入,需重点解决两大衔接问题:一方面,应加快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同步启动”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行政调查中后期,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立即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作专班,同步开展证据固定、涉案人员问询等工作,避免因“先行政后刑事”的流程割裂导致时间损耗;另一方面,需明确移送标准与证据要求,减少衔接障碍。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细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案件的“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认定衔接清单,确保行政调查获取的证据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提高追责效率。
此外,检察机关也可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方向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刑事追责既“快”又“准”,避免出现“移送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的情况,让刑法真正成为打击资本市场重大违法的“锋利之刃”。
*ST东通案的行政重罚已为市场敲响警钟,但唯有刑法及时跟进,才能让这起典型案件成为“行政+刑事”协同追责的标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需要监管部门的“重拳治乱”,更需要刑事法律的“底线守护”——唯有让造假者不仅“罚到痛”,更要“坐到牢”,才能彻底净化市场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