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6-07
〔2024〕138号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其中,关于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年份、本期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内容有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徐少璞作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