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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30037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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骇然!易事特5年虚增40亿营收,融资性贸易惹祸上身被ST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7-07  易事特内幕信息

来源 :贸易金融圈2024-07-07

  

  7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6)公布的一份文件,犹如投入市场的深水炸弹,激起了千层波浪。这份《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文件,无情地揭露了易事特涉嫌利用虚假贸易、融资性代采、代理业务及数据中心集成等手段,大幅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严重问题。据悉,该公司2017年至2021年的年度报告因此均存在虚假记载,五年内虚增的营业收入竟高达40.74亿元,虚增的营业成本也达到了35.25亿元,同时虚增的利润总额为0.34亿元。

  对此,证监会采取了果断且有力的措施。他们不仅对易事特集团处以800万元的罚款,还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经济处罚,累计罚款金额高达3250万元。更为严厉的是,公司原实控人被处以10年的市场禁入,这是对其严重违规行为的明确和严厉制裁。

  此外,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从2024年7月9日开始,易事特集团的股票将被特别标记,股票简称从“易事特”变为“ST易事特”。这一变化不仅代表了公司的经济状况,更是对其声誉的严重打击。

  这一事件无疑是一个警钟,它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融资性贸易的潜在危害。为了避免给企业带来无法想象的灾难,企业应明确区分供应链管理业务和融资性贸易,绝不能混淆两者,更不能掉入融资性贸易的陷阱之中。

  一、连续5年虚增营收超40亿元

  据事先告知书的揭露,易事特集团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涉嫌利用一系列虚假的业务操作来粉饰其财务状况。这些操作包括无实质商业意义的贸易、融资性代采、代理业务以及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以此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这五年的年度报告均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2017年易事特通过虚假操作,虚增了超过8.22亿元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披露营收的11.23%。同时,营业成本也被相应地虚增了7.29亿元,占披露成本的12.33%。更令人震惊的是,尽管虚增的利润总额仅为42.8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05%,但这一小小的数字却成为了公司不诚信行为的明证。

  进入2018年,易事特的造假行为愈发严重。这一年,公司虚增了高达12.93亿元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披露营收的近三分之一。营业成本的虚增也超过了10.99亿元,占比高达31.74%。而令人咋舌的是,尽管利润总额的虚增额为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盈利状况真实,反而更加凸显了其财务造假的恶劣行径。

  随后的几年中,易事特的造假行为并未收敛。2019年至2021年,公司连续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占比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尤其是2019年,虚增的利润总额达到了1746.8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1%,这一数字无疑是对公司诚信的极大讽刺。

  易事特的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对整个市场的公平与公正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二、公司及15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3250万,其中原实控人被罚1000万

  针对易事特的严重违法行为,证监会已拟定严厉的处罚决定。易事特将被责令深刻反省并立即改正,同时接受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以示惩戒。而对公司原实控人何思模,因其在这起丑闻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将面临高达1000万元的罚款,这是对其个人责任的严肃追究。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亦难逃其责。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以儆效尤。同时,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因其在财务管理上的失职,也将受到警告和300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于其他涉案高管,如时任总经理陈硕、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鄢银科、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以及时任监事时小莉,证监会也一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他们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失职之责不容推卸。

  而那些时任董事如肖大志、牛鸿,独立董事关易波、林丹丹,以及时任副总经理于玮、万祖岩和王进军,也因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同样受到证监会的警告,并分别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这一系列处罚决定,不仅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更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警示。它告诫所有市场参与者,诚信守法是企业立足之本,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务必审慎考察企业的诚信记录和治理能力。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何思模这位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在财经的舞台上屡次成为焦点。早在2018年5月24日,他便因操纵市场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时隔两年,2020年9月3日,他再次因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而受罚。如今,他再次站在风口浪尖,只不过这次,他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市场操作的层面。

  何思模,作为易事特的核心人物,不仅组织、更亲自指使公司进行虚假的财务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利润总额,严重扭曲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在这一系列违法的活动中,他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影响之深远,都让人震惊。

  鉴于此,证监会经过慎重考虑,针对何思模的严重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其采取长达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这是对他个人行为的严厉制裁,也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警示。

  

  三、2024年7月9日起公司股票将被ST

  公司股票自2024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4年7月9日开市起复牌;自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变更为“ST易事特”,证券代码仍为30037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近日,公司、何思模先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先生、董事牛鸿先生、时任董事肖大志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独立董事林丹丹女士、时任监事时小莉女士、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先生、时任总经理陈硕先生、副总经理鄢银科先生、副总经理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万祖岩先生、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先生、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7年、2019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与杭州和晨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年、2019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2021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2019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6,371,498.8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09%,虚增营业成本5,943,562.3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10%,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05%。2019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329,240,857.67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9.84%,虚增营业成本311,772,874.27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1.46%,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1%。2020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24%,虚增营业成本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1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886,761.1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11%,虚增营业成本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与扬州月城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正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年至2019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17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56,047,117.6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50%,虚增营业成本239,307,276.4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4.05%。2018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381,730,608.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8.21%,虚增营业成本348,854,068.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0.07%。2019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30,644,186.7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6.89%,虚增营业成本214,895,342.3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7.90%。2020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8,524,717.55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68%,虚增营业成本12,233,442.4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42%。2021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11,502,581.47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27%,虚增营业成本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涉嫌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59,643,049.9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7.65%,虚增营业成本483,814,782.4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19%;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910,771,645.6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9.58%,虚增营业成本750,780,741.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21.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412,438,837.5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2.32%,虚增营业成本352,112,392.5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2.94%;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36,306,441.9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5.26%,虚增营业成本547,464,432.8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58%;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4,867,924.4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6.86%,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

  综上,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822,061,666.5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虚增营业成本729,065,621.3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0.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292,502,254.0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增营业成本1,099,634,809.7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972,323,881.9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虚增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76,329,648.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59,697,875.2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7.24%,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上述违法事实,有易事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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