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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30037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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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第一大股东收监管函 持股比例降5%时未停止卖出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28  易事特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2-28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2号)。2021年11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300376.SZ)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易事特的股份比例从37.8841%减少为32.3889%,累计变动幅度达5.4952%。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易事特股票。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易事特集团(股票代码:300376)始创于1989年,2014年成功在深交所上市,曾是世界500强企业施耐德电气控股子公司,现为广东省属国资恒健控股旗下上市企业,是UPS电源龙头企业。公司主营5G+智慧电源、数据中心、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是全球数字产业&智慧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49%。

  易事特年报显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现第一大股东。

  易事特于2019年9月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的通知,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并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何思模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何宇与恒健控股公司签署了《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2020年7月21日,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万股),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87884.4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8841%)的表决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过户数量为41756.86万股,公司由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变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2号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你公司持有易事特的股份比例从37.8841%减少为32.3889%,累计变动幅度达5.4952%。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易事特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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