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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公司业绩预亏,中铁装配二股东孙志强提前“卡点”大额减持被通报批评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8-21  中铁装配内幕信息

来源 :读创2024-08-21

  8月20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孙志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孙志强身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中铁装配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9.97%。深交所称,孙志强在2024年1月16日至1月25日,孙志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卖出中铁装配379.85万股股份,卖出公司股份的时间发生在中铁装配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孙志强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公司业绩预亏,二股东孙志强提前减持1.54%股份

  经查明,孙志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16日至1月25日,孙志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卖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79.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4%,成交金额4,463.35万元。2024年1月25日晚间,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预计亏损规模同比减少23.08%至42.31%。孙志强卖出公司股份的时间发生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孙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6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孙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孙志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中铁装配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施工资质,能提供集装配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及设备输出、工程设计、部品部件智能制造及仓储和物流管理、BIM技术智慧建造、智能集成房屋建造、工程总承包施工、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七大领域的“装配式建筑全套解决方案”。

  业绩方面,上半年,中铁装配实现营业收入8.24亿元,同比增加43.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87.10万元,上年同期为-6848.07万元。

  《减持管理办法》发布后,增加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监会5月24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减持管理办法》意在解决减持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保留了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要求、爬行减持即每三个月的减持比例限制、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比例限制等实践中运行较为成熟的核心条款;进一步规范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督促其专注公司发展和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水平,减少减持套利空间;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规则漏洞,严格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行为,织密减持制度网。《减持管理办法》有如下这些要点:

  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要求大股东在重大违法情形下不得减持;将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等同大股东对待,以防股东“打散持股”、规避减持限制要求大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要求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以防“假离婚”等绕道将大股东通过各种账户持股合并计算,以防大股东借用身份变化、加速减持;明确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明确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防范借用衍生品变相实现减持;明确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止规避持有期限限制;要求股东获得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结已有融券合约,避免通过提前布局绕开限制。

  股东减持牵涉利益主体多元,投资者关注度高,关系市场秩序和公平性。大股东减持一直是减持制度的规范重点。《减持管理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减持的限制。

  具体来看,一是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交易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

  二是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重大,为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注公司经营、关注投资者回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级市场减持与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分红情况挂钩,强化减持约束,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是要求大股东在重大违法情形下不得减持,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比如,大股东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处罚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未缴足罚没款前不得减持;比如,公司涉及违法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在被处罚后六个月内,或者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三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又比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风险警示期间至相关事项确定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对违规减持监管执法将持续发力。

  行政执法层面,《减持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相应监管措施,特别是加大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运用力度,可以责令当事人一定期限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眼下,股东违规减持被责令购回的案例不断增多,责令改正威力彰显。业内专业人士表示,责令购回可以较快执行到位,起到及时纠正、矫正的效果,大大缩短从立案到处罚再到违规影响消除的间隔时间。违规减持者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将掏出更大成本购回,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责令购回是对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创新运用,新举措下,监管处罚不再是“罚酒三杯”,将让违规者付出“有痛感”的代价。具体来看,上市公司可获得价差,补充资金,增厚权益;中小股东将分享上缴价差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安全感、获得感也将得到有效提升。

  《减持管理办法》还细化了应予处罚的违规行为情形,有利于股东充分认识违规的类型,便利监管执法,对拒不及时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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