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商报2021-12-01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凤茹)12月1日晚间,ST安控(300370)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新疆监管局拟对俞凌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据悉,2020年9月8日,ST安控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1.5亿元意向金,ST安控收到意向金10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1.5亿元,期限3年;ST安控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为公司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ST安控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新疆监管局认为,ST安控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俞凌作为安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参与了ST安控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俞凌与罗某、王某电话联络并泄露本案内幕信息,罗某、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新疆监管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
规定,新疆监管局拟对俞凌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