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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金(30036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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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信披违规,汇金股份被予以警告并处200万元罚款:简称变更为“ST汇金”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6-09  ST汇金内幕信息

来源 :河北资本2024-06-09

  5月12日,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共200万元罚款。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5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5月14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汇金股份”变更为“ST汇金”。

  公告称,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客户一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其客户二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汇金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汇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并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公告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汇金股份还发布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5月13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5月14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汇金股份”变更为“ST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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