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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http://www.chaguwang.cn  2024-12-04  长亮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和讯网2024-12-0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

  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及子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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