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4-04-15
迪森股份(SZ 300335)4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事项盲目决策,违反决策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处罚超过两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情形超过两次的;
(十)依据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本条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对公司可能造成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损失的情形;本条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监事会应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
2023年1至12月份,迪森股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E2B占比68.25%,E2C占比28.34%,其他行业占比3.41%。
截至发稿,迪森股份市值为2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