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4-24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投资集团)代你公司的子/分公司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燃气采购款,你公司短期内向天壕投资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陈作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彦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汪芳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违规交易,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