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众证券报2024-01-03
近日,苏大维格(300331)披露,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午后开盘,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
然而,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江苏证监局认为,苏大维格以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决定对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蒋林予以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日,因上述事项,苏大维格董事长陈林森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鉴于行政处罚已落地,目前判断,于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买入苏大维格股票,并在2023年10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索赔资格,可以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最终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