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1-10-29
10月2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因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旋极信息(300324,股吧)”)陈江涛持股信息变动未及时披露,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一百万元。
据悉,陈江涛,男,出生于1961年11月,为旋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调查,陈江涛共有2次超比例减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北方信托·恒生一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下称“恒生一号”)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旋极信息2804.61万股,占旋极信息总股本的比例为1.6%。
因恒生一号是陈江涛的一致行动人,该行为导致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旋极信息的比例超过1%,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陈江涛享有恒生一号投资旋极信息的收益、承担损失,并拥有该部分旋极信息的表决权。陈江涛实质上通过恒生一号增持旋极信息,实际持有该部分股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0日,旋极信息查阅股东名册时知悉此次减持事项,并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关信息。
二、2020年5月12日,陈江涛将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涌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徐州中天涌慧”)的股权全部转让。
其中,徐州中天涌慧持有旋极信息总股本1.69%的股份,为陈江涛一致行动人,陈江涛持有徐州中天涌慧88.89%的股权。
股权转让后,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旋极信息减少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69%,超过1%,但陈江涛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在2020年5月22日,旋极信息亦披露了相关信息。
对上述事项,北京证监局指出,陈江涛超比例减持“旋极信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陈江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陈江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