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显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300324.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方信托·恒生一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恒生一号)证券账户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恒生一号是陈江涛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陈江涛享有恒生一号投资“旋极信息”的收益、承担损失,并拥有该部分“旋极信息”的表决权。陈江涛实质上通过恒生一号增持“旋极信息”,实际持有该部分股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恒生一号证券账户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旋极信息”2804.6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6%,导致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旋极信息”比例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4月10日,上市公司查阅股东名册时知悉上述减持事项,并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关信息。
二、陈江涛转让徐州中天涌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间接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徐州中天涌慧持股占“旋极信息”总股本的1.69%,为陈江涛一致行动人。陈江涛持有徐州中天涌慧88.89%的股权。2020年5月12日,陈江涛将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涌慧股权全部转让。股权转让后,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旋极信息”减少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陈江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北京监管局表示,案件调查期间,陈江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陈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旋极信息于2021年6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陈江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68亿股,持股比例27.09%。公司年报显示,陈江涛于1997年创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江涛一致行动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信托·恒升一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904.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6%。北方信托是陈江涛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账户,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无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陈江涛一致行动人北京中天涌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到期,东方证券对中天涌慧质押股份进行处置,中天涌慧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动减持1749.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陈江涛及其配偶于2020年5月11日将持有的中天涌慧股权全部转让,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减少2968.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9%。
综上,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计减少7622.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5%,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6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江涛)
〔2021〕9号
当事人:陈江涛,男,1961年11月生,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江涛持股信息变动未及时披露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江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方信托·恒生一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恒生一号)证券账户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恒生一号是陈江涛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陈江涛享有恒生一号投资“旋极信息”的收益、承担损失,并拥有该部分“旋极信息”的表决权。陈江涛实质上通过恒生一号增持“旋极信息”,实际持有该部分股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恒生一号证券账户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旋极信息”28,046,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6%,导致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旋极信息”比例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0日,上市公司查阅股东名册时知悉上述减持事项,并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相关信息。
二、陈江涛转让徐州中天涌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天涌慧)股权间接减持“旋极信息”,陈江涛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徐州中天涌慧持股占“旋极信息”总股本的1.69%,为陈江涛一致行动人。陈江涛持有徐州中天涌慧88.89%的股权。
2020年5月12日,陈江涛将其持有的徐州中天涌慧股权全部转让。股权转让后,陈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旋极信息”减少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超过1%。陈江涛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5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旋极信息相关公告、信托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档案、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陈江涛超比例减持“旋极信息”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陈江涛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