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Ofweek维科网2024-05-09
6日,华灿光电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州华灿向浙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24975J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蔡和勋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9日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4、保证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具体以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