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雷达财经2023-04-14
将ST天山拖入深渊的大象广告并购诈骗案,终于迎来了落槌时刻。
4月12日,该公司公告称,当日收到了新疆高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2021)新刑终143号】。
回顾这起并购案,2018年12月,ST天山发现转让方存在大量隐瞒大象广告在《资产协议》签订前涉嫌的业绩、合同以及财务数据造假等且未向收购方ST天山披露的情况。2019年10月,ST天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与大象广告35名股东此前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ST天山股票3727.9万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35名股东与ST天山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ST天山的股票7834.55万股,返还被害单位ST天山。
对于上述判决,大象广告、陈德宏、陈万科不服,提出上诉。新疆高院认为,大象广告、陈德宏、陈万科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并购款,使被害单位遭受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上诉单位大象广告、上诉人陈德宏、陈万科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新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因为对大象广告的并购事项,ST天山还被监管处罚。此前在2021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新疆证监局认定ST天山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此后,不少投资者以ST天山在资产重组阶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具有重大性为由,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赔偿。
据吴立骏律师介绍,ST天山索赔条件为: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1月24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01)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除此之外,并购陷入合同诈骗的ST天山,经营境况并不乐观。公司近期公告称,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受行业周期性波动以及养殖周期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为6600万元至76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1条规定,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天山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13亿元,于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