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21 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景晓军先生、林飞先生、李志强先生、马萍女士: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任子行涉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 51%的股权; 2016 年 8 月,任子行增持北京亚鸿 5%的股权; 2017 年7 月,任子行收购北京亚鸿剩余 44%的股权,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

2018 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 2020 年至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 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21%、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 19,406,901.32 元、 37,317,431.71 元、 16,560,909.58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 85.93%、70.03%、30.79%。

任子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2 月 14 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我局认为,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景晓军时任任子行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北京亚鸿在项目的执行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飞时任任子行董事及副总经理,兼北京亚鸿的总经理,知悉并同意项目的操作模式以及错误核算方法,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志强时任任子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履职便利,未对子公司北京亚鸿的会计核算进行充分监督,未及时发现北京亚鸿会计报表存在异常,签字保证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萍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参与设计项目操作模式,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知悉北京亚鸿因此会虚增销售收入,但仍采用错误核算方法,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主动报告、及时更正、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晓军、林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李志强、马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景晓军:

林飞:
李志强(已解聘):

任子行 2024 年营收 4.72 亿,同比减少 22.42%;亏损 3962 万。

营收构成:

前五大客户:

前五大供应商:

费用:

研发 695 人:

研发投入 1.51 亿:

研发人员平均薪酬 19.9 万:

主要参股控股公司:

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营收 2.35 亿,亏损 118 万。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员工 913 人:

销售人员平均薪酬 83.19 万:

任子行 2025 年 Q1 营收 5087 万,同比增长 108.46%;亏损 3733 万。

目前市值 43.18 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