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深交所互动易2021-11-03
木木无侠问任子行(300311)任子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2820年12月4日,和2021-03-11 19为啥没有提前公告。减持了才公告。
2021-10-09 18:36:01
任子行答木木无侠
投资者您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9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持股份的,还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对外公告。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和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公告中,明确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皆未达到预披露的标准,感谢您的关注!
2021-11-03 18: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