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IVD资讯2023-02-08
2021 年 4 月 9日,利德曼起诉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受理。2021年12月31日,被国药集团反诉。近日一审宣判。
双方称述的事实与理由:
利德曼表示,2016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合作期三年;之后,双方补充签订《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如约供货,并向被告开具货款发票。但是,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长期拖延付款。2019 年 12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开具 3,56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部分欠付货款,该汇票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到期,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该款项。被告长期拖欠《采购协议》项下货款,构成严重违约,其以承兑汇票方式偿付部分欠款,但汇票到期却拒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国药广州表示,《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期间,被反诉人未按其开具发票金额发出对应足够货物。从财务和法律两方面看,被反诉人均应给付反诉人 14,334,210.54 元。被反诉人应按原价处理反诉人库存货物,给付货物价值金额 13,250,317.22 元。综上,《采销协议》履行期间,被反诉人违约未发货,其应给付反诉人 14,334,210.54 元并应赔偿利息损失;被反诉人应按原价处理反诉人库存货物,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13,250,317.22 元并应赔偿利息损失。
利德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 56,129,397.53 元,并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支付逾期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其中35,600,00.00 元货款逾期之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529,397.53 元货款逾期之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人民币2,697,372.42 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药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给付 14,334,210.54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7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13,250,317.22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