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07号)显示,经查,杨振华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300287.SZ)董事长期间,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日卖出3,782,0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15,468,380元,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1日买入1,8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7,168元,构成短线交易。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飞利信9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出具的《关于本人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杨振华因误操作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经核查,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杨振华个人证券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
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94元。上述交易虽为误操作,但确实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杨振华已认识到该等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杨振华本人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194元上交公司。
飞利信2022年年报显示,杨振华自2008年8月13日至2023年10月8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振华,1997年至2002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2002年至2007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博世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年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年至2014年9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14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207号
杨振华:
经查,你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日卖出3,782,0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15,468,380元,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1日买入1,8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7,168元,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