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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盛(30028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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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盛(300282.SZ)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12  *ST三盛内幕信息

来源 :智通财经2023-12-12

  *ST三盛(300282.SZ)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荣滨、曹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三盛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林荣滨时为三盛教育实际控制人,指使曹磊实施案涉对外担保行为,并且在知悉发生案涉对外担保事项时,向三盛教育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三盛教育发生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林荣滨作为时任三盛教育董事长,知悉、参与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磊作为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二、对林荣滨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的罚款;三、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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