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1-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紫天科技)
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股票简称“紫天科技”),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常投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姚小欣,男,19 79 年 9 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时任安常投资实际负责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郭敏,女,1988年8月出生,时任紫天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紫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安常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安常投资持有3,35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20.67%,是紫天科技的控股股东。2023年3月31日,安常投资持有的3,350万股“紫天科技”全部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其中3,310万股为首轮冻结)。2023年4月3日,紫天科技和安常投资知悉前述安常投资所持3,310万股“紫天科技”(占公司总股本的20.42%)被冻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紫天科技应当及时披露安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冻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19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常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知悉其持有的3,310万股“紫天科技”被冻结情况后,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紫天科技,但安常投资迟至2023年4月17日才首次向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导致紫天科技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冻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紫天科技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告、安常投资函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深交所有关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安常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对紫天科技前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姚小欣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郭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安常投资前述违法行为,安常投资时任实际负责人姚小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紫天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安常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紫天科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四、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2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