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发生在深圳的近三百人规模的股民索赔诉讼近期一审落下帷幕。
8月13日盘后,联建光电(ST联建,300269)公告,8月1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就291名投资者原告与联建光电公司存在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作出判决。
公告显示,此次案件共计涉及291位投资者原告,其中290位投资者获得不同比例的胜诉判决,一位投资者败诉。按照联建光电的说法,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此评价认为,此次投资者胜诉绝对比例不太高,但具有重大意义,将对后续投资者的索赔起到示范作用,同时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可能只留给其他投资者三个月左右的最后索赔机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获赔。
联建光电在13日的公告中同步披露,截至公告公司收到起诉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标的金额约为1.72亿元,本次已收到的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7,125.32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2,031.04万元,已收到起诉材料但尚未收到判决书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额约为1亿元,该等案件原告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查询显示,有原告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联建光电的索赔案例起诉标的为51,705,161.53元,而原告为周斌,被告为段武杰、刘虎军、熊瑾玉、马伟晋、姚太平、联建光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案例中,起诉标的为49,652,806.22元,前述两个案件均不在此次判决之列。根据联建光电发布的公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斌2名原告为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涉及金额为101,357,967.80元。
追溯此次股民索赔案件的起源,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证监会对其顶格处罚。
而与联建光电此次违规相关的是,2019年3月,深圳证监局曾作出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丘运良、刘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认为立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对联建光电审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为:一、部分内部控制了解程序和控制测试不到位;二、未对部分异常情形追加审计程序;三、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四、部分收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说明;此外,深圳证监局检查还发现立信所等未及时修订审计计划;未对部分标的公司收购前后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也未就毛利率异常情形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说明;对海外客户发函时,使用的是被审计单位不同业务人员的邮箱,同时抄送给审计员,要求客户回函直接回复到审计人员邮箱,海外客户往来款项函证程序有效性不足。
许峰律师认为,参考相关虚假陈述索赔案例,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尝试将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被证监会处罚过的董监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相关主体与联建光电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此前已有先例获得不同程度的投资者胜诉支持。
上述律师认为,当前股民索赔案件的规模和标的越来越大,要做好打赢官司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防范。
对于此次联建光电股民索赔案,除了考虑到执行风险,还应该注意提起索赔的条件,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许峰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4月1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前买入联建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联建光电股票,可向联建光电等主体提起索赔,此前其已代理部分投资者起诉立案,近期将再次提交一批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到深圳中院,需要特别提醒的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对索赔而言就是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