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3-25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03400561X)于2023年5月22日、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两笔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9.6万元、130.6万元,均属于与收益相关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2022年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30万元)比例为45.28%和42.36%。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11日、2024年2月2日才分别对上述两笔政府补助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