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5-02-17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使用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过程中,存在2024年1月19日至4月19日期间现金管理余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最高时点余额超过授权额度6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使用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过程中,存在2024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期间使用授权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产品到期时间超过董事会授权且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是公司公告募投项目“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检查发现项目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仍有募集资金投入使用,2024年9月完成全线设备带料调试具备正式生产条件,实际投资进度与披露的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