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4月6日,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洲明科技”,300232.SZ)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
经查,洲明科技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按照会计政策充分预估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也未审慎考虑并购子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1年1月4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洺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洲明科技及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LED应用产品及光显解决方案供应商,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0.94亿元。2011年6月22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洲明科技,股票代码300232。
据洲明科技2020年年报显示,洲明科技控股股东为林洺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林洺锋、蒋海艳、新余勤睿投资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洺锋、胡艳:
2021年4月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按照会计政策充分预估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也未审慎考虑并购子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1年1月4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洺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洲明科技及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