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27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洺锋、胡艳:
2021年4月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0年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未按照会计政策充分预估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也未审慎考虑并购子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1年1月4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洺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洲明科技及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