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1-1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557680)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