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日报2024-01-09
1月8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所涉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其一审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本案缘由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1月23日。彼时,金力泰称接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吴国政的通知,吴国政与宁夏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锦”)签署相关协议。吴国政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7055万股金力泰股份转让给宁夏华锦。本次股份转让后,吴国政仍持有2137万股金力泰股份,根据双方协议,上述2137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也将全权委托给宁夏华锦行使。
资料显示,宁夏华锦是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资产”)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后,宁夏华锦持有金力泰总股本的15%,成为金力泰第一大股东。
此后,宁夏华锦开展了多项运作。金力泰披露的公告显示,2019年,华锦资产与刘少林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一致,刘少林、刘小龙代华锦资产持有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实业”)100%的股权,大禾实业公司再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的形式,代华锦资产持有宁夏华锦100%的股权。
对于华锦资产上述行为的缘由,金力泰的解释是:“为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维持华锦资产对金力泰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2019年11月12日,华锦资产与大禾实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华锦资产将所持有的宁夏华锦公司100%股权,以5.07亿元的对价转让给大禾实业。金力泰在公告中强调,大禾实业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华锦资产也未实际收取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而在2020年8月5日,宁夏华锦更名为宁夏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宁夏华锦再次更名为海南大禾。金力泰称,2020年10月18日,刘少林与原告补签《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刘少林、刘小龙代为持有大禾实业公司全部股权,代持费用为2000万元。
签订上述协议后,双方很快出现冲突。金力泰公告称,刘少林未能履行上述协议相关约定,拒不交出大禾实业、海南大禾的公章证照;刘少林等在未经华锦资产同意、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9日私自操纵海南大禾,以3.04亿元的价格,低价抛售金力泰公司2050万股股票,不但使华锦资产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且使得华锦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份额及表决权大幅度减少。
2022年11月11日,华锦资产将海南大禾、大禾实业告上法庭,同时将刘少林、刘小龙列为本案第三人。华锦资产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华锦资产为海南大禾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将大禾实业持有的海南大禾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华锦资产名下;判令海南大禾继续履行股份代持约定,未经华锦资产同意,不得处置金力泰7358万股股票,不得行使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上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3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海口中院于2023年7月31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锦资产对此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海口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一审如果出现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严重违法等事项,一般都是发回重审。本案事实部分有不同寻常的地方,比如说案涉股权价值巨大,若有代持意向,为何不一并签订代持协议,而选择事后补签。当然具体情况还得等法院的最终判决。”广东瀚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余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出售股份的资金流向,以及相关公章证照这些事情,是华锦资产和大禾实业、海南大禾的行为,他们并没有告诉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是不知情的。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会在合规的框架内披露信息。”金力泰董秘汤洋1月9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