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10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孙伯荣: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肖四清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预付采购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001万元,大股东孙伯荣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预付采购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5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天泽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肖四清、孙伯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控,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8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