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青岛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称,根据你公司《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前期印度尼西亚投资部长分别签发了对你公司子公司PT.Madani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adani镍矿)和PT.IntegraPrima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C煤矿)采矿权证撤销令。你公司相关子公司分别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经理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图为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镍铁冶炼项目第二条生产线
拥有6家印尼矿产企业,初始总成本5.34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中程(300208)前身为2011年4月上市的恒顺电气,后更名为恒顺众昇。2019年初,为清晰反映集团由民营企业转身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体制变化与价值取向,企业正式更名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国资委。公司主营业务为绿色电网建设、海外工业园区开发运营、国内外贸易经营等。
公司高管简历显示,邱岳1970年出生,本科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现为青岛中程董事长,同时担任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向罡1977年出生,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现任公司董事、总裁。
对于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矿产的情况,青岛中程于今年9月21日在对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截至9月21日,青岛中程在印度尼西亚共有6个矿产公司,分别为CIS煤矿、IPC煤矿、Madani镍矿、BMU镍矿、ASM石灰石矿、TAJ锰矿,这6个矿业公司的初始收购金额合计为5.34亿元,其中上述被吊销采矿权证的Madani镍矿原始成本为4906万元,IPC煤矿为1.064亿元。
采矿权事件来龙去脉
《半年报问询回复》显示,Madani镍矿是青岛中程于2014年12月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已支付全部股权收购款800万美元。公司尚未对该矿进行开采运营。IPC煤矿是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已支付全部股权收购款1600万美元。公司尚未对该矿进行开采运营。
今年3月2日,印尼投资部长签发了Madani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4月23日,又签发了IPC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随后,青岛中程所属的Madani镍矿公司和IPC煤矿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及2022年7月13日向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3月2日至7月13日期间,青岛中程并没有公开披露两公司采矿权被撤销以及起诉情况。这也是青岛证监局处罚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的根本原因。
直到8月3日,青岛中程在《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中才披露了上述信息。
根据《半年报问询回复》的最新信息,Madani镍矿的采矿权证已恢复,而IPC煤矿公司将根据印尼的相关政策,继续与印尼投资部就开采许可证事宜保持沟通,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IPC煤矿采矿权证不能恢复,将减少公司资产净值约1.064亿元。但因该矿产尚未生产运营,其矿权撤销不影响公司目前的在营业务及盈利能力。
青岛中程表示,印尼属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政策具有多变性,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存在限制。后续,印尼政府是否会进一步出台对外资持股矿产或销售矿相关产品的限制性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仍可能面临印尼国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海外投资的环境及政策风险,理性投资。
股价走势暗合事件走向
经济导报记者发现,青岛中程股票于今年3月8日、3月9日两天突然出现放量大跌状态,主力出货迹象明显,两天内股票换手率高达33.71%。从3月8日至4月27日,青岛中程股票由最高价18.66元暴跌至8.48元。
在《半年报问询回复》中,青岛中程将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归结于印尼子公司。公司表示,上述两个印尼矿产子公司的对外行政事务,均由公司印尼子公司法务部负责,
因印尼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发生人事变动及印尼籍员工对国内制度、法规了解地不够全面,所以未及时向国内总部汇报印尼子公司采矿权证撤销及诉讼事宜,导致国内总部没有及时掌握上述情况。公司在了解到Madani镍矿和IPC煤矿涉诉
事宜的第一时间,立即核实其是否达到重大诉讼的标准并进行了披露。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3月2日印尼投资部长签发了Madani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不久,公司股价就开启了暴跌模式;而在公司5月31日采取起诉措施后,公司的股价也随后有了一波大幅反弹。而这期间,公司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青岛中程股价走势图
前身曾因违规信披被处罚
2015年8月4日,恒顺众昇公告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顺众昇在2014年-2015年间刻意隐瞒了利空消息,发布误导性的海外大单和财务收入数据等,导致股价飙升,从而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高位买入股票受损,上市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部分投资者因青岛中程虚假陈述向公司索赔投资损失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