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舒泰神近年业绩持续恶化背后是核心产品遭受重创。然而,舒泰神对于业绩恶化归因似乎显得“遮遮掩掩”,在业绩预告中轻描淡写,这与当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调性略显反差。定增募投项目合理性存疑,也被监管质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嫌疑。
近日,舒泰神公布2022年发布年报,公司并未扭转业绩持续亏损局面。
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5.49亿元,同比减少6.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97亿元,同比扩大43.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2.05亿元,同比扩大46.10%。
业绩归因遮遮掩掩?核心产品遭受重创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公司核心产品遭受重创或是公司持续颓势的主因。在注册制的当下,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颇为诧异的是,公司业绩预告理由中似乎略显“遮遮掩掩”。
对于公司业绩持续亏损归因,公司曾在业绩预告中给出以下两大理由:
“其一,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积极开展各项营销和市场探索工作,着力于拓展产品布局。受外部环境压力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略有下降。
其二,报告期内,公司多个在研项目所对应的多项适应症在持续推进临床试验中;此外,公司研发管线中尚有多个临床前在研项目,均在稳步推进中。报告期内,在研项目的持续推进致使公司研发投入维持较高水平。”
公司上市销售产品主要为创新生物药物苏肽生(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和特色品种舒泰清(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IV))及其系列产品。除上述产品外,公司还生产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化学药品。
我们发现,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较几年前大幅下降。2022年营收为5.49亿元,较2017年顶峰时下降幅度超过60%。
事实上,公司近年重磅产品苏肽生因被调整出医保目录而遭受重创。
2017年版医保报销范围被调整,限定为外伤性视神经损伤或正己烷中毒,直接导致公司2018年苏肽生实现营收5.45亿元,较2017年下滑43%;2019年,苏肽生被列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此后苏肽生又被调整出2019版国家医保目录。这直接导致苏肽生2019年营收仅实现3.43亿元,同比下滑37%。
2022年报告期内,舒泰清实现销售收入 3.65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 66.43%,较去年同期下降8.47%;而苏肽生实现销售收入进一步收缩至 1.74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 31.70%,较去年同期下降 3.73%;阿司匹林肠溶片贡献销售收入 414 万元。
募资圈钱嫌疑大?募投项目存疑
去年9月,舒泰神曾以简易程序定增募资不超3亿元用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其中除了STSG-0002注射液项目以外,其它包括BDB-001注射液、注射用STSP-0601、STSA-1002和STSA-1005联合用药在内的项目均与此后重启的定增项目一致。
2022年12月7日,舒泰神发布公告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决定取消此次定增方案,未来董事会将视情况重新调整融资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不到半个月又重启定增,并将募集资金大幅抬升,募资金额由3亿元提高至5.8亿元。
然而,公司重启定增募投项目合理性似乎存疑。
一方面,公司募投资金部分用在相关新冠特效药研发,然而随着疫情放开,相关特效药市场需求或存在不确定性。
从公司募投资金使用看,其主要用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包括BDB-001注射液、注射用STSP-0601、STSA-1002和STSA-1005联合用药。其中STSA-1002和STSA-1005联合用药适应症为治疗重型、危重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拓展至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需要强调的是,STSA-1002注射液于2021年06月首次获FDA受理用于治疗重型COVID-19的临床试验,于2021年07月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目前处于I期临床试验总结阶段;公司于2021年08月就治疗重型COVID-19向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并于2021年09月取得临床试验通知书,目前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公司2022年09月向FDA提交了STSA-1002皮下注射液关于ANCA相关性血管炎适应症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
然而,随着防疫政策优化调整,人们对新冠病毒的重新认知,新冠特效药企似乎也在经历“过山车”。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调整,“一药难求”的情况正在得到缓解,公众对新冠病毒的恐惧也在逐步减弱。此外,目前我国监管政策还没有“特效药”概念。人民日报在文章《辉瑞新冠治疗药物有特定适应症我国监管政策没有“特效药”概念》中引述多位专家观点称:对于轻症和无症状新冠感染者,用该药治疗没有必要。对该药称之为新冠“特效药”于科学和药品监管法规没有依据,对于临床上刚上市的药品也不合适。东吴证券表示,“抗疫”期间,新冠防疫产品和抗感冒药物及其产业链率先受益。新冠患者无症状、轻症患者占 95%以上,症状与感冒类似,抗感冒、止咳类药物需求迎来爆发式增长。
另一方面,公司相关研发产权归属或存疑,同时也被监管质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之嫌。
根据公司与InflaRx签署的相关协议,公司不得在COVID-19适应症的治疗和/或预防措施的范围内开发和/或销售STSA-1002。对此,监管质疑其相关产权归属问题,并质疑公司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
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各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来源,是否对InflaRx存在重大依赖,研发成果的归属及利益分配的约定,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或潜在纠纷,与InflaRx的不竞争条款对各项目的影响。要求公司说明STSA-1002和STSA-1005联合用药项目是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如是,结合新冠药物的时效性、毒株变异、其他替代药品情况以及药物研发周期等说明该药物未来投入市场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否,说明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