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柿财经2023-04-12
4月11日,聚光科技(300203.SZ)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洋科技”)因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来源:公司公告
2023年2月16日,聚光科技发布公告称,2月14日~16日,公司控股股东睿洋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62.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被人民法院要求东兴证券协助执行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次日,聚光科技再度公告称,2月17日,睿洋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5.97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被人民法院要求东兴证券协助执行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两次公告中,睿洋科技均表示未提前接到人民法院及东兴证券关于强制卖出股票的通知,故未能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在2月16日发布的公告中,聚光科技阐述了睿洋科技减持股份的原因。2011年,睿洋科技为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实控人葛颂德)在银行贷款(金额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杭州龙都茶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睿洋科技履行担保代偿责任。葛颂德因涉嫌骗取债权人银行贷款1000万元,涉嫌骗取睿洋科技为其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9年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决入狱。
上述刑事案件结束后,债权人银行起诉借款人和睿洋科技,要求睿洋科技代偿全额1000万元本金及2013年起计算的违约罚息。睿洋科技认为连带担保责任的民事诉讼已经过了保证有效期和诉讼有效期,对债权人银行要求的代偿全额本金及违约罚息金额要求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睿洋科技应承担保证责任。
睿洋科技于2023年2月16日知悉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东兴证券将睿洋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68.62万股,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以市场价卖出。
深交所指出,睿洋科技减持未预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要求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聚光科技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实验室仪器等领域的仪器仪表。公司的主要产品类别主要有环境监测系统、环境修复及运维、咨询服务、工业过程分析系统、实验室分析仪器、水利水务智能化系统等。睿洋科技持有聚光科技16.3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
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聚光科技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2亿~3.9亿元;扣非后的净利润为亏损3.95亿~4.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