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2-20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丁剑平:
经查,2016年1月29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或公司)完成对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连硕科技成为海伦哲的全资子公司,正式纳入海伦哲合并财务报表。
2016年6月30日和2016年11月30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8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该两笔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2月29日,公司原关联自然人汪曦向连硕科技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400万元人民币,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该两笔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丁剑平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丁剑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