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经济参考报2022-02-16
2月15日,捷成股份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被要求针对旗下公司新疆华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华秀”)签订的《影视节目授权合同》中涉及的新疆华秀在合同中承担的合同义务、新疆华秀授予腾讯的网络传播权是否为独家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实并说明。
捷成股份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华秀于近日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签订了《影视节目授权合同》,授权腾讯享有总数量不少于6332部影视节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金额为18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6.54%,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授权期限从授权起始时间起算,新疆华秀或其关联公司自其上游所取得的影视节目现有剩余期限,满足六年的则授权期限应不少于六年,不足六年的以新疆华秀实际获取期限的终止时间为准。
关注函要求捷成股份结合合同条款具体说明新疆华秀在本合同中承担的合同义务,新疆华秀授予腾讯的网络传播权是否为独家、排他的权利,新疆华秀能否就合同涉及的影视节目不受限制地与其他客户进行合作,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协议内容。
对于18亿元的合同金额,捷成股份还需补充说明腾讯是否可将本合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如是,则需说明具体合同条款及新疆华秀在腾讯转授权过程中承担的合同义务。另外,合同授权总数量不少于6332部影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影视节目的剩余储备、期限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此外,去年9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鉴于表决权委托双方未就表决权委托的相关期限做明确约定,公司将敦促徐子泉及康宁与府相数科尽快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期限。深交所要求说明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情况,未及时签署补充协议的原因和障碍,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敦促措施及其有效性。